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总工会,万盛经开区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单位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5〕149号)等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重庆市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更好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5〕14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工会经费;单位建立一年后,经帮助指导仍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应当自下个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 税务部门代收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代扣工会经费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税务部门按照市级产业工会、区(县)总工会确定的属于代收范围的缴费单位名单,代收缴费单位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市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区(县)总工会均不得自行收取属于税务部门代收范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工会经费应缴费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比例。
工会筹备金应缴费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第六条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部职工是指缴费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其他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及内部退养职工等。
(二)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
(三)对工资核算不健全、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缴费单位,以其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第七条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一)劳务派遣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其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
(二)劳务派遣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的,其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用工单位缴纳。
第八条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会隶属关系确定的上缴比例如下:
(一)市属及区(县、自治县)所属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央、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渝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比例为40%。
(二)重庆机场集团系统所属单位的比例为35%。
(三)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在渝单位(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的比例为15%。
(四)中国民航系统(不含划归地方管理的机场)、全国铁路系统在渝单位的比例为5%。
(五)重庆市辖区内的长江航务委员会和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比例为10%。
工会经费的上缴比例由全国总工会和市总工会确定,全国总工会和市总工会调整工会经费上缴比例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级产业工会、县级及以上总工会的职责
(一)市总工会向市税务局提供缴费单位相关信息。
(二)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三)负责帮助和指导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筹建工会组织。
(四)负责缴费单位工会组织关系登记、上缴比例等基础信息维护,及时掌握基层工会建会情况。
(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经费代收情况调研,确保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六)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退费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催缴工作。
(八)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税务部门的职责
(一)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三)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催报。
(四)负责缴费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退费资料的接收和核对。
(五)向县级以上工会反馈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情况。
(六)完善代收系统,优化代收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强工作协作,共同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收工作。
第四章 代收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注册地主管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十三条 市级产业工会下属工会需汇总缴纳工会经费的,由汇总缴纳单位向市级产业工会提出申请,并报经市总工会同意。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可到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申报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使用《通用申报表》(附件1),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不需填写《通用申报表》;通过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比照税收申报方式自愿选择填写《通用申报表》或选择享受免填单服务。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半年代收,于每年1月1日—3月31日代收费款所属期为上年度7—12月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每年7月1日—9月30日代收费款所属期为本年度1—6月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应使用电子实时扣款、银行端查询缴款、POS机刷卡等电子缴费方式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第十九条 对于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税务部门代收部分凭税收票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余部分凭上级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无法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税务部门转交缴费单位所属上级工会,缴费单位上级工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有减、免、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出现不应缴纳而缴纳、多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表》(附件2)递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接收后转非税收入业务管理科室。
非税收入业务管理科室收到申请表,对缴费单位填写的申报入库信息进行核对后转市级产业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
市级产业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收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后转市总工会,市总工会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和退费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期申报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催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要将未按期申报或申报后未足额缴纳的缴费单位名单提供给工会,由工会开展催缴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会组织开展,单位逾期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的,由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征收期)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关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实体经济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2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35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地税发〔2016〕63号)和《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渝工发〔2016〕1号)同时废止。